“欠债还钱”是个坎儿 地方债应当缓行

【10/8/2007 5:19:41 PM】 来源:中国投资   作者:罗云毅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债券市场上,企业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通常是严格区分的,各有各的角色,各走各的渠道。而在我国,由于债券市场发育较晚,加上预算法第28条不允许地方政府打赤字预算的限制,地方政府债券实际上是隐身在企业债券中的,而且占有相当的比例,甚至形成了所谓“鸠占鹊巢”的格局。由于公共部门的债券与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债券在运行机制上有着本质差别,这种格局不仅影响了债券市场的运行效率,阻碍了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最大限度地通过市场自由选择过程完成资源配置,影响了储蓄向投资的顺利转化,还隐匿了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而后者正是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的重大隐患之一。

  为此,近来不少研究人员呼吁决策部门尽快修订预算法第28条,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以期一方面净化企业债券市场,另一方面通过“开前门、堵后门”,规范地方政府的负债融资行为。

  这一想法的方向是正确的,但从我国现实条件考虑,在近期内推行可能性很小。

  这里我们且不说为防止犯欲速则不达的错误,必须为修改预算法第28条相应建立一系列坚实的配套性制度;也暂不去考虑财政界有关人士所担心的,即“法律上不让打赤字还负了那么多的债,如果修改预算法,正式允许地方政府打赤字负债,则有可能对地方政府形成一个赤字有理、举债合法的强刺激。当管理措施跟不上时,很有可能诱发地方政府负债加速增长以至失控的局面”;而我们最担心的是“欠债还钱”这个坎儿短期内很可能过不去。

  通俗地说,所谓“欠债还钱”这个坎儿就是指,“要想借钱吗,先把该还的钱还了!”

  我们知道,尽管有预算法第28条的禁令,但我国许多地方政府近年来实际上早已大量负债,而最要命的是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已是逾期债务,这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对相当部分不能按期清偿债务的地方政府来说,不能否认确有“想借不想还”、期待由上一级政府“兜底”的因素,但更重要的还应看到确实有“还不起”的因素。据有关调查,即使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也是如此,更不要说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了,就是把刀架在脖子上恐怕也还不出来。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严格按市场经济的法制规则在短期内完成整顿地方政府债务显然只是不切实际的“奢谈”。现实条件下,如果不立即修改预算法第28条,对这个问题或许还可以“拖”一段时间以徐图良策。如果短期内建立地方政府负债制度,那就必须首先面对地方政府现有的各种逾期债务问题,使之公开化,尖锐化,一旦捅开就很难收拾。

  两千多年前,孔夫子曾说过为政之道是“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并说必不得已时可以“去兵”,“去食”,但不能去“民信”,“民不信不立”。在全社会都呼吁重建诚信的时候,如果我们开预算法第28条之禁,允许地方政府在“欠债不还”的同时正式展开负债融资,那就真地可能出现“民不信不立”了。

  按国际惯例,这种政府偿债违约状况可称之为财政危机,甚至可能导致地方政府破产。美国现代财政史上最著名的财政危机案例之一--纽约市财政危机就是由于该市“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其营运开支的需要和偿还现有债务”而导致的。如果用这样的标准来衡量我们的地方政府,谁知道会有多少镇、乡、县、市甚至省被列入“危机”或“破产”名单呢!幸亏我国的国情与美国完全不同,不存在“地方财政破产”的可能性,但以上的分析足以证明应将“欠债还钱”做为正式建立地方政府负债融资制度的一个前提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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